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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相关规定

2020年11月12日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大型宗教活动,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并且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二是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的大型集体宗教活动。其中,所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指由2个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联合举办,或者有来自2个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教公民参加。“超过场所容纳规模”,也就是说活动规模整体上已经超出宗教活动场所的容纳规模。

  条例规定,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主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此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均无资格。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需要审批,要向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不得晚于大型宗教活动举行前30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在严格遵守条例的基础上,国家宗教事务局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作了细化,规定申请此项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六)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大型宗教活动举行期间,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活动应当依照宗教仪轨,按照批准通知书规定的地点(线路)、规模、时间等进行。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要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组织管理,防止出现拥挤、踩压等意外事故,同时注意做好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编辑:j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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