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找到和定位威海区域各卫所军屯的历史所在地,是件十分困难的事,史料里大多只记下了屯名,加之屯并无遗址可循,只能从地名中寻找蛛丝马迹。
1屯田
明代卫所兵制的地方指挥与作战机构是由“营”“卫”“所”“寨”“墩”五个层次构成,另外还有“堡”和“屯”作为卫所作战的通讯和后勤保障单位。
屯是卫所之戌兵屯田之所,也就军队的口粮地。
按《明史》·食货志下记载,屯田制分军屯和民屯,是明代卫所制度的经济支柱。
明朝建立之初,就设有民兵万户府,实行民屯,寓兵于农。
后来,又令诸将领兵就地垦殖,实行军屯。
民屯由地方政府管理,是迁移农民或招募人或流放犯人到地广人稀之处进行耕作。
军屯由各卫所统领,是现役军士边守御边垦殖。
洪武十五年(1382年)定下科律,军屯每份五十亩征租粮十二石,储存于卫、所,由本卫、所支用,剩余部分作为本卫、所官员、军士的俸粮。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明朝政府制定了军事屯地制度,其中规定边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
每个军士受田一份五十亩,由朝廷供给耕牛、种子、农具,教授栽培种植方法,派官员勉慰军屯士兵,惩罚侵犯军屯士兵利益的官吏。
租税初为每亩一斗三。
洪武三十五年(1402年)规定屯田赋税条例,军士一份屯田,征粮十二石,置于屯仓,由本军自行支配,余粮上缴,作为本卫官军俸晌。
永乐初年,定下屯田官军赏罚条例。从事屯田的士兵,每一百名委派一名百户管理;每三百名委派一名千户管理;五百名以上则由卫指挥管理。军屯还规定,年满六十岁或残疾人、未成年人,白耕白食,不受军屯条例制约。
军屯的士兵因公务而耽误了农事,则免去租粮,且禁止卫、所随意差遣从事屯种的军士。
这些政策刺激了军士屯田的积极性。在明朝初期,军屯政策不仅可以支付粮俸军需,还能略有剩余。
到了明后期,随着土地被抢夺、侵占和屯军逃亡,屯田制被破坏。
2清·康熙《威海卫志》记载
据清·康熙《威海卫志》·舆地志·乡都下记载:
“威海僻文邑北邻,山尽水穷,海口冲险,设官设军。实有城池,原无负郭田地,新设屯地十八区,星置文宁荒远之界,各随文宁里社名呼之。
白鹿屯,坐落文登县白鹿集后,去卫六十里;
板桥屯,坐落文登县旸里集后,去卫八十里;
赤沟屯,坐落文登县,去卫七十里;
陡步屯,坐落文登县,去卫九十里;
岜山屯,坐落文登县,去卫一百八十里;
千金屯,坐落宁海州,去卫一百六十里;
冶头屯,坐落宁海州,去卫一百六十里;
瓦屋屯,坐落宁海州,去卫一百六十里;
武计屯,坐落宁海州,去卫二百三十里;
孤山屯,坐落宁海州,去卫二百三十里;
夏村屯,坐落宁海州,去卫二百三十里;
安子口屯,坐落宁海州,去卫二百三十里;
乳山屯,坐落宁海州,去卫二百五十里;
柳行屯,坐落宁海州,去卫二百五十里;
康家埠屯,坐落宁海州,去卫一百九十里;
孙英庄屯,坐落宁海州,去卫一百九十里;
杨村屯,坐落宁海州,去卫一百九十里;
浪暖屯,坐落宁海州浪暖社,去卫一百九十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