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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2020年10月16日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活动地点要合法。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即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依法登记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组织者有限定。集体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是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

  主持人有要求。集体宗教活动要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由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人员。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要是指:除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经宗教团体依据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定认可的,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

  《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活动场所。与寺观教堂相比,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有些不像寺观教堂那样具有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

编辑:j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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