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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纷扰扰的版权之争,从视觉中国事件,看我国古代版权意识演变!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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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两天由视觉中国引起的关于版权问题的普遍讨论,占据了整个互联网平台。其强势霸道的做法,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反感。其中的是是非非我们就暂且不在赘述,而是把目光重新放回“版权”这个概念上。
    很多国人都有这样一个看法:我们国家缺少版权意识,也也很难诞生出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意识。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我国其实是世界上最早萌生“版权意识”的国家。版权意识的诞生是基于造纸术以及印刷术。随着唐代雕版印刷术的发明,让当时的出版事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促进了图书市场的进一步繁荣,版权也在这一阶段得到了认可。
    以雕版印刷的出现为分界,我国古代的版权意识划分为泾渭分明的两个时期。在先秦及两汉时期,人力誊写是复制书籍的唯一方法,因此贩卖书籍几乎无利可图。同时受到儒家“立言”思想的影响普遍的文人都对誊写自己书籍的行为持鼓励态度。


    而雕版印刷的出现代替了传统的人力抄写,印书买卖也就成为了有利可图的事情。在有唐一代私自印制名人诗文买卖已经成为了一件极为普遍的事情。白居易,元稹,柳宗元的作品都曾被盗用。
    为此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柳宗元还在《五百家注柳先生集》中记载:“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数家皆见剿窃”。由此可见在当时个人的版权意识已经初步发展,剽窃,盗用书籍也开始受到了社会的批判。
    唐文宗年间,节度使冯宿上书禁绝民间私印日历,奏书上称:“每岁司天台未奏颁下新历,其印历已满 天下,有乖敬授之道。”认为民间私印日历触犯了政府,不符合上下尊卑的秩序。而这种看法也得到了文宗的认可,下令禁绝私印日历。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涉及版权的相关文献。
    到了宋代雕版印刷进了最繁荣的阶段,同时随着市民阶层的兴起,图书也变得更加的多元丰富。各种私人的印制书坊也层出不穷,未经作者允许私自盗用的行为也愈发猖獗。为此围绕着版权这一问题,正版书商采取了许多防止盗版的措施。如加以印记甄别,利用牌记保护,张榜宣告版权等等。
    但盗版书商通过标记作伪,多本书籍拼接等方式来规避版权问题。无奈之下正版书商只得寻求政府出面,在宋孝宗后期,朱熹完成了《四书或问》的编纂,但尚未进行修改,因此尚未交付刊印。但未想有书商窃刊私印,于是朱熹“亟请于县官,追索其板”。
    另外宋代时为保护《方舆胜览》也曾经张榜警告盗版书商:“.....翻版之患如有似此之人, 容本宅陈告, 乞追人毁版, 断治施行。”在南宋光宗年间刊行的《东都事略》,其内页中也写到:“眉山程舍人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这说明最晚在南宋,版权已经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并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及至明代盗版之风愈演愈烈,王重民先生在《中国善本书提要》中写道:“明季稍有普通学识而不利于科场之人,下者在刻书铺中讨生活,上者为好名者辑刻书籍.....改换本来名目攘为己有。于是窃刻之内炽焉。”
    由于盗版风气之盛,明人还专门出现了鉴别真伪的书籍。如明代的辨伪学家胡应麟撰写的《四部正讹》,就是我国专门的辨伪著作。 明代社会中出版业中翻刻与维权的激烈冲突,使得各出版商不得不竭尽全力。 社会各阶级版权意识的增强,不断促进正版书商怎样从书籍技术上防止盗版。
    例如在明末崇祯年间刊印的《初刻拍案惊奇》,在扉页上就写有“本衙藏,翻刻必究”字样。而明版的《宣和印史》更进一步,利用了双印印记方式,印记图案复杂且具备辨识度,极难仿制,也就相当于现代的防伪标志。
    但遗憾的是从清军入关后,前期文化高压统治以及书籍管制,使得之后的出版业都发展缓慢,甚至连明代之前的相关技术都有所遗失。如清道光元年间刻本《镜花缘》,只是在扉页上标注了 “翻刻必究”的字样,却并没有其他的防伪标志。这一现象直到1840年后,西方文化的传入才再次促进了书籍版权保护的发展。
    如今在我们国家,版权保护已经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但是由于版权本身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其边界有时也很难界定,甚至如本次事件中,利用版权进行灰色性质的牟利也不在少数。因此对于版权保护,我们不能力求一蹴而就,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此种的尺度拿捏,我们也可以再古人的智慧中寻找一二。既不能让人利用版权之名恶意牟利,也不能让真正的版权所有者遭受损失。
参考文献:《中国古代版权保护考析》《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古代著作权保护及其成因探析》《中国古代的出版权保护》

编辑:j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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