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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遗产大案:盛宣怀的女儿们轮番起诉,在遗产上割了一刀又一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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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报》在1928年8月29日发了一篇头版报道,题目是《女子承继遗产问题》,文中说“盛宣怀的七女儿盛爱颐,以兄弟辈分析遗产不遵守现行法律,未按男女平等办理,已延请律师,正式向法庭起诉,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

  

  盛宣怀的财富地位在中外历史上都是重量级的,在他去世的第二年也就是1917年,他的遗孀、子孙以及亲友故召开会议,商定由杨士琦和李经芳组织成立“遗产清理小组”,以便在分遗产前确定具体的遗产数额。

  盛氏遗产清理小组紧张忙碌了两年半之后,于1920年1月25日起连续召开了四次会议,最终确定宣怀家产总额折合白银为1295万多两。在第四次会议上,参与遗产分配的对象确定为盛宣怀的五房子孙(盛宣怀共有八个儿子,其中三个儿子早殇,有后代的儿子为五位,是为五房)。

  在这五房分遗产之前,会议商定先安排盛宣怀遗孀及偏室的赡养费,以及未出嫁女儿的出阁费(嫁妆)。其中,盛庄夫人得70万两颐养费,萧姨太太得30万两赡养费,七小姐盛爱颐和八小姐盛方颐各得6万两出阁费,另有一名孙辈的小姐盛毓蓉得3万两出阁费。

  

  那么余下的1160万多两遗产便由盛宣怀的五房子孙来分。按照1917年盛氏亲友会议中决定的分配方案:“所有遗产分作十份,以五份归公,余五份归五房分派”,五份归公产业定名为“愚斋公产”,另外五份则分到五房手中。

  这个遗产的分配方案,除了“愚斋公产”外,算得上是皆大欢喜。几年后盛氏兄妹之所以对薄公堂,问题也就出在这个愚斋公产上。

  按照盛宣怀最初的设想,拿出一半财产搞这个愚斋公产,一部分是为了给社会做慈善,一部分是自己家族做慈善,比例是四六开。也就是愚斋公产的收益拿出四份去搞慈善事业,余下六份则用于盛氏家族子孙读书、婚嫁、经商以及祭祀扫墓和维修宗祠等用途。

  但是这个美好的理想没有赶上安稳的时代,到了盛宣怀去世11年之后的1927年,北洋军阀的民国政府早已散架,国内战争正打的不可开交,愚斋公产这块肥肉早就被盯上了。既然里面四成是做慈善用的,不如干脆充公吧。

  

  盛氏哥几个吃了哑巴亏,合计着也别搞什么愚斋公产了,余下的六成折合白银350万两,咱们五家平分了吧。

  这么一分就惹上官司了。

  在当时国民政府已经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规定未婚女子也有权参与遗产分配。时年27岁的七小姐盛爱颐尚未出嫁,她找到四哥盛恩颐表示自己也有一份继承权,如果不能足额分给她,只要给10万两作为出国留学费用,她也接受。

  但是她的三个哥哥连这10万两都不愿意给她,被激怒的盛爱颐在咨询律师后将三个哥哥和两个侄儿告进上海临时法院,要求按现行法律从350万两财产中分给她一份。最终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这350万两财产属于盛宣怀本人,盛爱颐作为盛宣怀的女儿有权参与继承。

  

  判决后,盛恩颐等人不甘服输又提起上诉。负责二审审理的是上海公共租界上诉法院,不支持这350万两财产已被盛恩颐等人继承的说法,维持原判。

  七小姐盛爱颐虽然胜诉了,但这还只是遗产大案的一个开始。

  八小姐盛方颐起先不愿出头,但她在暗地里时刻关注着官司的进展,这时看到姐姐顺利拿到了50万两财产,便毫不犹豫地展开自己的诉讼。她的诉讼要求跟七小姐一样,法院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也一样。就这样,盛方颐也心满意足地拿到了50万两财产。

  盛恩颐等人一输再输,两场官司下来350万缩水成了250万两。还好只是未婚女儿有继承权,要是法律帮着更有背景的已婚姊妹掺和进来,手里的250万都保不住了。

  

  可是好景不长,不久后国民政府在《妇女运动决议案》的基础上颁布了更正式的《民法》,里面专辟一篇《继承编》,将已婚女儿的继承权也写了进去。

  盛恩颐等人一开始还比较想得开,毕竟遗产官司是在《民法》出台之前了解的,新法也不能去翻旧案啊。

  但是已出嫁的五小姐盛关颐和六小姐盛静颐可不管那么多,《民法》颁布没多久就把盛恩颐等人告上法庭了,理由是那350万两分成七份有违现行法律,应该分成九份,她们二人有权各得一份。

  本来盛恩颐等人是有希望申诉的,但是这样的官司在那个革命年代,已经成为女权革命的象征。前面七小姐盛爱颐、八小姐盛方颐能胜诉,应该说时代帮了她们的很大忙。

  而这次给盛关颐、盛静颐帮忙的还有宋氏姐妹,早年宋霭龄是盛关颐的家庭教师,关系匪浅。最终盛关颐和盛静颐顺利打赢官司,如愿分到了财产。

编辑:j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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